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诸暨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的函》(浙府法函〔2011〕225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诸暨市政府遵循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就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中拟划转的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协调,完善相互之间的执法协调和配合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在本方案中,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规定标准”中油烟、烟尘超标监测等需借助环保部门的相关工作,两部门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切实加强合作,确保执法到位。
二、在划转的第1项职权中法律责任部分,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在划转的第7项职权中违法行为部分,将“……使用高音喇叭……”修改为“高音广播喇叭”;在法律法规规定部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广播喇叭……”中删除一个“广”字。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