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厅):

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 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 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要求,按照《浙江省跨行政区河 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技术规范》和《浙江省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我厅对2014年1月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了初步评价。其中,根据省环保 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函》(浙环函〔2014〕98号),由于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自2014年起,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 断面取消6个,由原来的151个调整为145个,纳入考核的设区市市区、县(市)由69个调整为67个(取消对原绍兴县、上虞市考核)。现按规定将2014年1月初步评价结果函告如下:

一、全省交接断面水质总体情况

2014年1月,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有79个断面达标,达标率为54.5%。其中,一至三类断面为83个,四类断面为12个,五类断面为13个,劣五类断面为37个,总体水质较去年同期基本保持稳定。

二、设区市交接断面水质情况

2014年1月,11个设区市中,交接断面水质初步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城市10个(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不合格的城市1个(杭州市)。初步评价结果详见附件1。

三、设区市市区、县(市)交接断面水 质情况

2014年1月,水质初步评价结果表明:在67个参与评价的设区市市区、县(市)中,优秀的 7个,占10.4%;良好的43个,占64.2%;合格的7个,占10.4%;不合格的10个,占14.9%。初步评价结果详见附件2。

 

附件:1.2014年1月设区市水质初步评价结果表

2.2014年1月设区市市区、县(市)水质初步评价结果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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