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要求,按照《浙江省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技术规
范》和《浙江省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联合监测结果评价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我厅对2014年1-4月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进行了初步评价,现将初步评价结果通报如下:
一、全省交接断面水质总体情况
2014年
1-4月,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有85个断面满足功能要求,达标率为58.6%。其中,Ⅰ~Ⅲ类水质断面87个,占60.0%;Ⅳ类14个,占9.7%;Ⅴ类11个,占7.6%;劣Ⅴ类33个,占22.8%。总体水质较去年同期基本保持稳定。
二、设区市交接断面水质初步评价情况
2014年
1-4月,11个设区市中,交接断面水质初步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城市
9个(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合格的城市1个(嘉兴市),不合格的城市1个(杭州市)。初步评价结果详见附件1。
三、设区市市区、县(市)交接断面水质初步评价情况
2014年
1-4月,水质初步评价结果表明:在67个参与评价的设区市市区、县
(市)中,优秀的8个,占11.9%;良好的47个,占70.2%;合格的7个,占10.4%;不合格的5个,占7.5%。初步评价结果详见附件2。
附件:1.2014年1-4月设区市水质初步评价结果表
2.2014年1-4月设区市市区、县(市)水质初步
评价结果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
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