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江流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确保《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请你们逐年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情况总结请分别于当年4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同时抄报省发改委备案。2012年度工作计划不需制定,但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请于2013年1月底前分别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从2013年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62号),省环保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