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现将《2011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1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切实解决当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电监会《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要求,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浙江电监办等部门联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2011年全国和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抓转型、惠民生、促和谐”的工作要求,以环境执法为抓手,以专项行动为载体,深入整治重金属排放行业污染,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长效监管,为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污染减排和“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化以铅酸蓄电池企业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行业环境问题排查和整治。 

  1.在2010年专项行动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同意下发的《浙江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全面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执法监管,认真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确定的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要求,严把重金属污染项目立项关和环保准入关,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规范“三同时”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加大对重点防控区域和防控企业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切实消除污染隐患。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电镀、小制革和小冶炼等重金属行业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次生污染事件。 

  2.按照“全面排查、无一遗漏”的要求,全面彻查铅酸蓄电池企业,彻底查清企业生产地址(需定位经、纬度)和生产规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评及“三同时”、职业病防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雨污管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急处置设施、废水废气排放和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与处置等情况,建立完善的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动态数据库。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废水和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进行1次监督性监测,每月进行1次执法检查。切实加大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做到“七个一律”,即对未经发改、经贸、安全、环保、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进行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现状评价工作,对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验收后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原环评不够全面深入的,应对企业污染进行环境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各地要将铅酸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务求实效,对依法强制关闭的企业,必须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责令办理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各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以及产能、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监管,重点排查电镀、制革和铅酸蓄电池企业各类危险废物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问题。 

  4.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预防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重金属污染隐患排查,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落实整改责任,督促责任单位,坚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要严格信息报送,依法严惩肇事企业,全力救治受影响群众,同时做好信息公开、群众安抚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以污水处理厂和火电、钢铁等减排重点企业为执法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继续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减排重点单位运行监管。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别是新增处理能力的达标排放情况。加强纳管企业监管,严厉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污水、向市政管网偷排严重超标污水、污泥的违法行为。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严禁违法堆放、丢弃、倾倒和直排。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严厉查处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要确定一批造纸、印染、化工、制革行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作为重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推进污染减排。 

  2.继续加强电力(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严格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检查频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的单位,除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依法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优惠电价、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加强企业治理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运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 

  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有序推进,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和执法方面,各级政府负责人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排查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狠抓责任落实。 

  各地要落实责任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减排重点项目以及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等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督查中,采取约谈、通报和问责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企业,致使群众反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挂牌督办,积极开展后督察。 

  各地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发挥好挂牌督办的作用,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及时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市级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的案件、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紧解决,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在宣传引导中,既要积极树立正面典型,也要敢于曝光负面问题。要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进一步发挥环保门户网站、12369环保热线和有奖举报的作用,及时传递环境信息,充分听取群众诉求,努力营造环境保护的社会化监督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市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5 月15日前报省生态办。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9月)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及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6月15日前,挂牌督办案件查办情况于2011年7月底前报送省生态办。 

  (三)督查阶段(10月) 

  各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生态办将于9月底前组织省11个厅局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份迎接国家检查组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省生态办提交《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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