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4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审核 通知 
   抄送: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中

         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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