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浙环 办函2009〕447号

 

关于印发《全省放射源规范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

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全省放射源规范监管座谈会会议 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省放射源规范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9年12月 16日,全省放射源规范监管座谈会在杭州召开,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德清县、义乌市、萧山区等县级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负责同志,省环保厅有关处室 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章晨副厅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放射源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围绕建立健全我省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对《市、县级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相关单位的监管主要工作要求(试 行)》(以下简称《工作要求》)、《浙江省涉源工作单位辐射项目管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标准》)等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工作要求》、《管理标准》可行,各级 环保部门应按照要求做好放射源规范监管工作。

二、会议对今后的放射源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整体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从社会影响程度、放射源特殊性、责任追究和环保形象等4个方面充分认识辐射事故的危害性;

2.要充分了解放射源购买、运输、使用、贮存和报废等五大环节的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达到“合法、 安全”监管目标;

3.要建立健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以示范性、先进性和推广型的“三性”要求和可看、可听、可学的“三可”要求,树立放射源监管工作典 型县(市、区);

4.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做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分级建设,形成县级实用、市级齐全、省级做强的辐射环境监管能力格局;

5.要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公安、卫生等部门对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的作用。

(二)具体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在2010年1月10日前召开工作 会议,传达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摸清辖区内的辐射工作单位相关情况,核实掌握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数量、种类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硬件配置等情况,真正做到工作到底,底数摸清, 并于2010年1月15日 前将摸底、布置、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厅(不另行发文通知)。省厅将在2010年1月下旬通报各市贯彻落实情况。

2.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以现场会、舆论宣传、先进典型汇编等形式突出放射源监管先进典型,并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厅。

3.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落实辖 区内每个涉源单位满足管理要求的工作进度计划上报省厅,原则上先行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达到《工作要求》标准,其他县(市、区)要在年底前达到《工作要求》标准。

4.省厅将逐月通报各设区市及先行县(市、区)工作进度,在2010年6月前检查先行县(市、区)辐射环境监管达标验收情况,在 12月前检查其他县(市、区)辐射环境监管达标验收情况,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5.省厅将委托省辐射站在2010年2月底前结合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评估工作,对一类、二类放射源的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回访,并形 成评价报告。省厅将通报回访情况,并将对违法违规单位予以查处。

6.请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清查辖区内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拟定未送贮废物的送贮计划,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按计划完成送贮工 作。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监管  通知

  抄送:环保部核安全司。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