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减排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列入国控省控名单的污染源逐年增加,新增的污染源监控能力亟待加强,已建监控站点中无法达到运行要求的仪器设备需进行更新。为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提升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厅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201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新改建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标准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新改建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更新、改造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动监测仪器、传输设备、软件等开展相对统一的招标,以方便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监管。 

  二、传输软件必须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编制。 

  三、每个新改建计划的站点的完成,是以实现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平台的稳定联网来确认,要求在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计划任务,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必须于2011年10月30前向我厅提交书面证明。 

  四、各地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资金支持,对正常运行联网的自动监控站点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以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控 计划 通知 
   抄送: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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