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发〔2010〕 号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环保局: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 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14日 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 施行。这是我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重大进展,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的颁布 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实现环境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 极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细化工作方案,调整充实学习计划,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要抓重点对象,突出重点内容,确保学习取得成效。重点加强领导班子、从事环保 许可审批、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系统掌握《办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熟练运用规章中确立的许可证管理制 度和措施。通过大力宣传和贯彻,真正做到执法者必先知法,切实提高部门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 视、网络、板报、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手段,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把《办法》的学习宣传活 动推向深入,让公众及时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形成大力宣传、认真贯彻、切实执行的浓厚氛围。要把《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 法宣传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尤其要重点加强对排污单位宣传教育工作,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树立必须持证排污的观念,提高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和延续等 环节上的自觉性。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热情,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切实贯彻《办法》各项规定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我省污染物排放现 状和监督管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许多新的规定,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是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基本依据。《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我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范围,确立了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划定了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单位,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监 管主体,规定了对各种无证排污和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充分运用《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强化监管,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抓住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规范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执法程序,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将研究制订具 体细则,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的制度和规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在制度和程序上预 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

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全省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使排污许可证制度成为有机整合三同时验收、排污权交易、标准管理、环保设施监管、排污口设置管理、限期治理等环保法律制度的规定, 成为一项便于长效监督管理、便于操作的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防止不当排污行为的发生,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对持证人的监督管 理,控制企业的排污量,减轻企业在建设生产活动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通过排污许可证合理分配排污指标,推进排污权交易。在环境执法检查活动中,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要从维护国家环境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大局出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方案,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报告省环保厅,以保证《办法》的顺利贯 彻实施。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当在《办法》施行一年后,将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书面报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戴任重,联系电话:28869106。

 

    附件: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日

主题词: 环保  规章  贯彻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6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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