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建筑施工排污费特征值的请示》(杭环〔2015〕46号)悉,经研究,现将我厅意见函复如下: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算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区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你市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相关表格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5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系数,并报我厅核准后执行。
同时,《通知》对“施工扬尘”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计算方法及其产生、削减系数进行了具体规定。你市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依法征收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