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和《关于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推荐工作的通告》的要求,经社会公开报名,我厅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了专题审核,现将拟推荐浙江省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意见。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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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拟推荐浙江省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名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