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商〔2008〕238号)的要求,省环保局、省电力局将开展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的月度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直接与脱硫电价挂钩。为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一)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负责提供审核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所需的材料,材料必须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燃煤发电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每月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省环保局;负责对脱硫设施的非正常运行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上报省环保局。

(三)省电力局负责对燃煤发电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与分析,对不正常数据提出异议,并于当月月底前将分析结果通报省环保局;协助省环保局审核燃煤发电企业每月上报的相关材料;会同省环保局公告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

(四)省环保局负责审定各燃煤企业脱硫设施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会同省电力工业局向社会公告;负责各燃煤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燃煤发电企业应报送的材料

(一)一次性报送的材料。

燃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竣工验收材料、脱硫设施基本设计参数(如设计煤种硫份、校核煤种硫份、钙硫比、是否安装GGH等)等,及其他所需的支撑材料。

(二)每月均须报送的材料。

1、在线监测(CEMS)数据,包括:脱硫旁路挡板信号、脱硫系统用料投/退信号、CEMS反吹信号,以及脱硫旁路挡板开启度、脱硫效率、进出口二氧化硫浓度、进出口含氧量、进出口烟尘浓度、增压风机流量、出口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增压风机静/动叶开度、出口烟气压力、进出口烟气温度、脱硫塔浆液池pH值和脱硫剂浆液流量等。

燃煤发电企业应将上述数据实时传送至省电力局。数据目前还不完备的企业,应尽快完善在线监测装置。申请脱硫电价的地方电厂,要采取措施尽快将上述数据接入省电力局。

2、脱硫系统运行月报表(见附件2)。

3、脱硫系统非正常运行记录,包括脱硫系统计划检修、脱硫系统或CEMS系统事故停运原因、事故停运启停时间等。

三、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燃煤发电企业于每月初的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脱硫月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报至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电力局。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至省环保局。省电力局负责对月报表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省环保局。

(二)燃煤发电企业的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记录应于24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设区市环保局对当月记录进行汇总和审查,于下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省环保局。

(三)省环保局收到经设区市环保局初审的脱硫月报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与省电力局联系沟通,最终确定各燃煤电厂脱硫机组的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会同省电力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实施时间

鉴于本通知与《关于贯彻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商〔2008〕238号)印发存在时间差,各燃煤发电企业2008年度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以企业上报的减排月报表为基础数据核定。自2009年1月起,各相关部门及燃煤发电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省环保局污控处 李锋;

电  话:0571-28869058;

传  真:0571-28869071;

电子信箱:lifeng@zjepb.gov.cn。

 

附件:1.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名单

2.发电机组脱硫情况月报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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