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函〔2007〕77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境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对象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根据国家对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2007年各地完成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为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现将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普查监测工作是获取第一手污染源排放信息主要方式和手段。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准确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做好此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为2007年全年,按照普查数据的采集原则,此次污染源普查应采集2007年的污染源信息,因此,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必须在2007年完成,任务非常艰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研究部署2007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

为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明确了监测范围、项目、频次和要求,请各级环保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实施。

根据国家普查监测工作的总体安排,4月底要完成第一季度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以及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第一季度监测工作的重点为国控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各地要严格按照监测工作分工,抓紧组织实施,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第一季度监测任务按期完成。

三、任务安排和要求

1、普查监测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组织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附表3)。

2、现场监测时,要建立监测、监察协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污染源核查和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做好核查工作、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共同对重点污染源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原辅材料使用、工艺流程、物料平衡、生产周期、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况进行调查。

3、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库和完整的现场调查档案资料。

 

附件: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1、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污染源(见附表1);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处置厂;

3、省级重点监测污染源:省环保局确定的名单(见附表2);

4、市级和县(市、区级)重点监测污染源:由各地根据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原则筛选;

5、2005年以来(含2007年度)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市、县级重点监测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6、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

1、基本监测项目(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

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

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

(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

(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

(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

(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5)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

三、监测频次

国控重点污染源,省、市、县重点监测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

2、废水其它项目在厂区外排放口或厂区内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分别采样、分析。

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

3、所有废水、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需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4、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采样和测试1个生产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的每个排放口,采样和测试1天(废气 3个样,废水4个样)。

5、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废水处理设施、集中(联合)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需采样、测试。

6、废水采样位置设置、采样方法、样品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

7、对排放变动较大的废水污染源,有条件可采用等比例采样器采集水样。

8、废气采样点位的设置、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执行。需测除尘效率、脱硫效率的,处理装置前后均要布点采样、测试。

五、监测分工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市级、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重点源和省、市、县级重点监测污染源)的监测,其中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附表3)。

六、分析方法

监测分析方法见下表。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

项   目

监测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废

水

监

测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

HJ/T91-2002

HJ/T92-2002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氨氮

纳氏比色法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

GB7478—87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8—87

GB7469—87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GB7471—8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GB7470-87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总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7486-87

氰化物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3—8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8—89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废

气

监

测

废气流量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烟尘、粉尘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GB/T56—2002

 

HJ/T57-2002

 

GB8970—88

氮氧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