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整体验收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的整体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尽快发挥在 减排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 865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整体验收工作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现场监控站点

已验收站点的验收档案齐全,未验收的站点按验收技术规范抓紧实施验收,每个监 控站点有单独的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没有验收意见的视作未验收(站点名单见附件2)。

(二)环境监控中心

已验收的监控中心验收档案整理齐全,尚未验收的环境监控中心按相关规范加快完 成验收工作,没有验收意见的视作未验收。

(三)整体验收

在分项验收均完 成后,请各设区市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 865号)要求,开展项目的整体验收。

二、时间安排

请各设区市环保局于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整体验收工作,并将分项验收材料及整体验收报告上报我厅。

联系人: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 余靖,联系电话:28869041

 

附件: 1.《关于国控重点污染 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865号)

2.《浙江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企业名单(更新)》

 

 

二○一○年 九月 六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