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企业环境行为,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我省将继续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请各地认真组织做好辖区企业2015年度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要求如下:
一、参评范围
各县(市、区)应将下列企业纳入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公布的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各地亦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环保局指定和企业自愿参与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参评企业。
二、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和评级标准参照《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的通知》(苏环发〔2009〕23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成果应用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将作为项目环保许可、环保资金补助、科研立项、荣誉评定、绿色信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绿色等级企业将给予优先考虑或开辟绿色通道,对于红色、黑色等级企业,需加强监管、加大巡检频次,从严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评定结果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厅。
联 系 人: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林稳
电 话:0571-28893996 传 真:0571-28052572
电子邮箱:linwen@zjepb.gov.cn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