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执法效率,根据《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
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
获得的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应用,通过其评价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于超过应执行排放标准的,要以污染源监督性
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
执法机构共同开展。环境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填写采样记录,开展现场
测试工作。
三、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完成分析测定工作,在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
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监测报告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专门用于案件调查取证的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向环境执法
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环境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污染源排放异常数据5日内开展初步审查,监测
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应补充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只有监测报告数据超标,缺乏其他证据材料的,应予以立案,组织调查取证。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监督性监测异常数据的后续应用情况反馈制度,每季度汇总纳入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范围的超标排污单位
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情况,并由各市环保局汇总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联系人: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徐志锋
监测信息处 钱贵龙
联系电话: 0571-28893582,0571-28869041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