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 环境执法中的应用、建立环境监察与监测协作配合机制的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监察和监测机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作用,我省不断强化环境监察与监测部门协作配合,规范制度、注重沟通,形成协调一致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了监督性监测数据 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有效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主要做法有:
(一)建立现场联合作业制度,提高现场检查效率。根据环境执法和监测部门的工作职责,不断完善监察和监测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配合机制,建立健全现场联合执法 制度,即污染源现场检查时监测人员负责样品的采集、记录和部分项目现场测试,监察执法人员负责检查监测时企业运行情况检查及记录,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污 染源的现场检查效率。
(二)建立完善监测报告报送制度,提高违法行为查处效率。为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我省环境监测部门强化工作效率,在确保分析质量的前提 下,不断缩短样品分析时间,并落实专人负责监测报告的报送移交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移交执法部门,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理效率。
二、2011年前三季度国控重点源监督性监测及超标数据应用情况
从6月开始,我厅通过网络巡检共发现问题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系统或者超标排放的现象868次,下发工作联系单88份,其中大部分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对未能及时 恢复正常运行和排放的污染源,我厅下发4份要求进行立案查处的文件,涉及违法企业83家次,其中74家实施了限期整改,有2家次进行了行政处罚。
针对国控企业超标排放的行为,我省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停产治理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责令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 放。对违反规定要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企业,要求各地环保局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全省共计发现89家次国控企业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已对31家次违法企业立案处罚,对其余 58家次超标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超标排污单位公开情况
一是完善超标排污企业认定机制。以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污企业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主要依据,切实保 证超标排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是严格执行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对因超标排放而被环保部门处罚企业的相关信息公布在环保部门外部网络平台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当地主要 媒体对部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强化舆论压力,督促企业完成各项整改,提高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三是注重环境宣传,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 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