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绍兴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的请示》(绍环〔2011〕1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的规定,经审查,我厅核准你局测算制定的绍兴市建筑施工噪声、建筑工地扬尘行业排污系数。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认为,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小型锅炉废气排放量的核算,你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请你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 系数 批复 

  抄送:绍兴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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