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宁波市部分行业排污系数的批复

 

宁波市环 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宁波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的请示》(甬环〔2010〕5号)及有关材料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 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后执行”的规定,经审查,我厅核准你局对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宁波市小型“三产”污水、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业排污系数。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认为,对于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小型锅炉废气排放量的核算, 你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请你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             & nbsp;  二○一○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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