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金华市小型三产、建筑施工噪声排放量核算办法的请示》(金环〔2011〕5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饮食娱乐服务、建筑施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行业,依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方法难以核定污染物排放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方法,测算本地同行业的排污系数,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的规定,经审查,我厅核准你局测算制定的金华市部分小型三产污水、建筑施工噪声的排污系数。请你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 核算 批复 

  抄送:金华市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环保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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