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 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和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厅(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海洋环境保 护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65号) 要求,现将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自查报告报上,请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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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和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厅(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1年海洋环境保护联 合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65号)(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我省环保厅、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和浙江海事局等部 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对沿海7个涉 海设区市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根据 《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和浙江海事局 召开专题协调会,认真研究联合执法行动计 划,制定详细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分解任务, 对检查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省生态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 2011年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浙生态办函 〔2011〕59号),要求沿海各涉海地区对辖区内的海洋环 保工作进行自查。
2011年 7月下旬至8月中旬,九厅局联合执法检查组依托日常各部门的自查和巡查情况,着重就《通知》中要求的七方面内容 对沿海7个设区市进行了检查。沿海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方 面: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滨海工业园区、浙江海盐经济开发区、宁波镇海化学工业园区、浙江台州经济开发区、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进行了检查;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方面: 对嘉兴市联合污水处理厂、杭州天创水务有限公司、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岩东污水处理厂、定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台州市污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东片污水 处理厂进行了检查;海岸和海洋工程方面:对嘉兴港独山港区A区 2号泊位及配套项目、北仑港区台塑化2码 头、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码头、舟山世纪太平洋码头进行了检查;沿海企业方面:对富丽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浙江柏丽印染服装公司 (嘉兴)、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绍兴)、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舟山自来水公司、台州凯迪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台州)、乐斯化学有限公司(温州)进行 了检查。
二、 2010年辖区内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2010年我省在海洋环 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中主要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海岸和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部门间衔接有待加强;二是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依然严峻;三是近海水产养殖废 水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船舶等流动源污染控制还有一定难度;四是应对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能力还有待提高;五是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还需加强。
针对上述问题,省委、省政府和各地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一是加强海洋环 境保护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严格按照《防治海岸工程建 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要求,环保部门在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 准之前,事先征求海事、海洋渔业部门的意见;海洋部门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将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加强海岸和海洋开发利用项目的联合检查和日常监管,使 海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衔接和联系进一步加强。二是 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消减。2010年全省新建、续建污水处理管网1765公里,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由2009年的696.7万立方米/日提升 至739.7万立方米 /日,全年COD消减量由77万吨提升至78.22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由72.81%提升至81.27%;深入实施农村环境 “五整治一提高 ”工程,狠抓畜禽养殖污染 整治,至2010年底,我 省已实现全部关停禁养区养殖场,完成猪100头、牛10头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大力推进了生态化养殖。同时,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积极推行农业面 源污染控制,减少氮、磷等营养物对近岸海域的输入影响。三是大力发展生态渔业,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通过养殖海带、羊栖菜、贻贝、鲍鱼、缢蛏等海产品,吸食海水中营养盐,减轻水质的有机污染。在养殖过程中,充分利用生物修复技术、减少残饵和散 饵量,来减轻水质、底质的有机污染。实施 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有效改善海洋自然生态环境。加大对海上船舶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海洋渔业部门对400吨位、主机600马力以上的渔轮和远洋渔船都要求配备油污水分离 器、标准排放接头和污油柜。海事部门开展了对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 舶、1200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油污保险证书的查验工作,实施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布设作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备案管理,并执行国际航行船舶出港前污染物接收证明查 验制度。四是加强海上应急能力建设。针对应急能力薄弱,组织了油品泄漏应急演练。 2010年舟山市 在岙山岛进行了各相关部门参加、人数达350人的大型油库跨区域溢油应急演习。启动了交通部3000万元专项资金投入的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项目。逐步推进油品、化学品 码头“溢油监视报 警装置”的安装工 作,建立重点危险源监控管理体系,对重点监管企业建立了电子监控档案, 对重点危险源的监管由原来的现场检查为主转为网络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五 是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 力建设。我省舟山海洋 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原有基础上,加大对硬件的投入,并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严格实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2010年浙江舟山海洋生态站共参加了中国环 境监测总站组织的能力验证2项,结果全部满意或合格。对监测分析及相关技术人员实行上岗考核,“十一五”期间,浙江舟山海洋生态站共有88人次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802项次,合格 802项次,总合 格率为100%, 有效提升了环境监测人员素质。
三、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我省从海岸和海洋工程环保措施落实、海洋污染防治、 海岸和海洋生态保护、入海河口与海水浴场水质保护、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我省海洋环境向 健康方向发展。
(一)海岸和海洋工程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落实环保措 施情况。
为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促进人海和谐发展,确保发展经 济和保护环境并行,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严把海岸、海洋工程 项目环评审批关。海岸、海洋工程涉及环保、海洋与渔业、港航、海事等部门,我省相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严把海岸、海洋工程项目环评审批关,建立了审批联席会议制 度。凡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由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审查、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 “十不批”要求,并开展多种形式限批。按照 “先整治,后审批,先控制,后发展”的要求,对包括涉海项目 在内的环保重点监管区实行区域项目审批与原有污染源治理捆绑式管理,在污染物存量未削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批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二是对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运行实 施严格监管。海岸、海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 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对既有 海岸、海洋工程项目,严格审查其“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对未通过“三同时” 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已通过“三同时 ”验收的项目,严格监管其三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及时进行查处,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确 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三废达标排放。
(二)海洋污染防治情 况。
1.沿海城市和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是明确建设任务、加强政策扶持,全力推进镇级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我省将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年度“一票否决”考核内容,并下达2010年度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将计划细化分 解到每个责任单位。同时让每个责任单位,确保下达任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时、保质完成。为加快我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010年我省共下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1.2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镇级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的资金落实。2010年我省共完成钱塘江流域、中心镇等 106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新增 100个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目标任务。截止2010年 底,全省累计建成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和中心镇等443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设施、管网及泵站), 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和设施共有203座,处理能力925.3万 立方米/日,其沿海7市(嘉兴、杭州、绍兴、宁波、舟山、 台州、温州)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和设施126座,处理能力 748.3万立方米/日,分别占全省设施总数和处理能力的 62.1%和80.9%。二是加督察指导、提升管理水平,确 保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我厅通过开展“飞行监测” 行动、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测及“2+1”专项执法行动等检查, 有效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各地通过建立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通报制度,让污水处理厂随时清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改进运行工况,确保出水达标率。 为加强城镇污水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2010年初我省正式 施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城镇污水规划、建设、运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标志着我省对城镇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已开始步入了法制化、规范 化、标准化的轨道。同时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公开力度,通过开展污水处理厂监督员、协管员等监督制度及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通报制度建设,保障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和监督权。
2.沿海市政和工业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2010年浙江省共监测日排放量大于 100立方米入海直排口共135个,涉及工业直排口88个,综 合污水处理厂38个、市政污水直排口9个,合计年排放废水15.65亿吨。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04万吨、氨氮9151吨、总磷808.8吨、石油类396.1吨、总氮2.67万 吨。
浙江省入海直排口污染物产生区域、纳污海域、纳污环境功能区、行业类别分布较集中。其中污染物产生区域主要集中在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 4个沿海城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入海量分别占总入海量的85.1%、87.8%和81.5%。污染物主要纳污海域为杭州湾、舟山海域,主要污 染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进入该3个海域的量分别占总入海量的88.4%、90.3%和88.7%。污染物纳污环境功能区主要为钱塘江口三类区、乍浦-海盐四类 区、镇海-北仑四类区、舟山环岛四类区等4个功能 区,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进入该4个功能区的量分别占总入海量的86.1%、88.5%和86.9%。直排海工业污染源涉及到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火力发 电、纺织业、机制纸板制造、化学原料制品制造、毛条加工、集中式工业园区等。
3.海水养殖环境保护情况。
我省根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科学 发展和布局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布局更加合理,生态型、标准化水产养殖模式基本形成。一是大力 发展碳汇渔业。通过养殖海带、羊栖菜、贻贝、鲍鱼、缢蛏等海产品,利用大型海洋藻类的光合作用和海 洋贝类的滤食作用,吸食海水中的碳元素和无机氮、无机磷等营养盐,减轻水质的有机污染。例如舟山市2011年全市养殖海带、栖菜等藻类面积1500亩,预计可产大型藻类 1万吨(湿重),约可吸收 海水中的无机氮17-62吨、无机磷2.4-8.6吨,可折合成舟山海域1亿吨海水中的无机氮和无机磷含量。单养贻贝、鲍鱼、缢蛏等海洋贝类42000亩,预计可产各种海水养殖贝类10万吨,除了可大量滤食海洋浮游植物防止赤潮外,还 能大量吸收海水中的颗粒有机碳,转化成贝壳的主要成份碳酸钙。二是大力开展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利用太阳能开展大棚养殖、节水节地养殖。在养殖过程中,充分利用生物 修复技术,接种光合细菌、克隆菌、益生菌(EM)等有益菌,分解水体有机质,加速物质循环,改善水质,减少养殖病害的发生。投喂配合饲料,确定适宜的投饵量,减少残饵和散饵 的数量,减少饲料损失,防止或减轻水质和底质的有机污染。鼓励养殖户开展养殖设施改造。支持养殖企业对旧鱼塘进行标准化改造,进排水分离,设置废水沉淀池,开展虾蟹贝藻生 态立体养殖,最大限度地保护海洋环境。
4.船舶污染防治情况。
海事部门通过开展海区巡航,强化船舶防污染工作的 现场管理。一是加强危险品船舶现场监管。海事部门将日常监督检查与进出港签证、动态执 法、通航管理、CCTV视频监控、VTS监控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开展对危险品船舶的检查。督促船岸双方严格落实船岸安全检查制度,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纠正不安全行为,严防危险品装卸作 业的操作性事故和险情发生。同时海事部门开展对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船 舶、1200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的油污保险证书的查验工作。实施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围油栏布设作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备案管理,执行国际航行船舶出港前污染物接收证明查验制度。 二是加强船舶清舱、油污水接收等涉污作业监管。针对修造船舶延伸的清舱、污染物接收、供油作业中的 防污问题,港航部门要求油污水清仓、接收处理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到污水申报量、实际接收量和岸上处理量三统一,并定期与海事部门核对数据,以此杜绝油 污水去向不明的问题,并将此要求列入港航部门对企业经营资质年检的必要条件。
(三)海岸和海洋生态保 护情况。
一是落 实海洋生态补偿,实施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海洋工程项目的建设会影响海水水质、底质,改变岸线属性,甚至破坏局部海域 的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为减轻这种影响,维护海洋生态功能,要求海洋工程建设业主按照环评要求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生态补偿金 用于开展增值放流计划,通过几年来的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有效改善了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同时也产生良好的生态、经济效益。二是积极推进海洋保 护区、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舟山继续在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展人工鱼礁投放、增殖放流、大型海藻养殖试点等保护 修复工作;宁波韭山列岛先后通过了省级、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 然保护区条例》也顺利颁布实施;象山港渔业资源保护区通过大型海藻移植、滩涂生态功能再造、海岸景观生态带建设和聚鱼增殖型人工鱼礁场建设,从 海底、滩涂、海岸带多方位进行海洋生态修复,形成原生态的人工“海草场” ,提高了海岸带景观和生态服务功能。通过生态修复示范园区、蓝点马鲛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滩涂湿地资源保护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工程的实施, 提高了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台州大陈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序推进。保护区总体规划通过审查,重点开展了保护区的监视监测,全面掌握保护区保护对象 的变化情况和保护区生境状况,日常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玉环披山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前期申报工作逐步展开,目前已完成保护区科考工作和保护区选划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是重点推动以海湾为重点的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象山湾、乐清湾等海域开展试引种海滨木槿、海芦笋、红树林等的 植物,以促进该海域的自然生态修复。台州玉环茅埏岛红树林移种植项目已争取到了国家资金支持,作为乐清湾滨海湿地恢 复与生态修复工程,在乐清湾续建红树林栽培和移种,在茅埏岛、横床岛附近海域和漩门湾等实施退养还滩,在乐清湾内通过清除互花米草修复和养护涂面。
(四) 入海河口与海水浴场水质保护情况。
舟山 市朱家尖南沙海水浴场为国家重点海水浴场,同时还有普陀山千步沙、百步沙,岱山鹿栏晴沙,普陀桃花金沙滩,嵊泗基湖沙滩等多个天然海水浴场。多年来通过严格环境准入,推进 截污纳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海水浴场周边综合整治,使得浴场周边环境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2010年6月底至9月底,海洋部门对国家重点海水浴场-朱家尖南沙海水浴场进行了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工作。监 测结果表明:2010年朱 家尖南沙海水浴场监测期间,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良,健康指数为优(平均分为96分),继续保持多年水质优良的状态。
(五)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和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随着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逐步出台,各地纷纷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一是积极启动与开展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各地均已着手应急能力规划编制工作,随着各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规划的不断推进,应急设备、专业队伍和配套资金将得到有力 的保障,各地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将有效提升。二是着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各地严格落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相关规定,加强码头安全营运及防污染专项管理,明确新增码头安 全营运及防污染专项验收项目。全力推进落实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可工作,指导和帮助相关企业落实应急清污能力建设,不断加大油污清除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投入,提升海域 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 划编制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为做好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我省专门设置了16个专项前期研究课题,其中第七专题为《近岸海 域水污染防治思路研究》,已于2010年上半年由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承担 完成。该思路研究与其他课题一起组成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材料。该规划前期研究以2007年为基准年,从 “十二五” 近岸海域水污染控制指标的确定原则、控制指标与目标的设置、近 岸海域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海域、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方略设计、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主要任务,以近岸海域污染物来源与时空分布状况,进行了控制指标的可达性分析,提出了近岸海 域水污防规划思路框架。
2010年全国海洋污染防 治工作座谈会在我省舟山召开之际,及时总结了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研究部署“十二五 ”东海和本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相关研究工作。我省将按照环保部总体部署,对照“东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技术要求,做好与我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等地方规划的衔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报告和文本的编制工作。
2010年8月份,按照环保部《“十二五”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环办〔2010〕114号)的通知要求,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 “十二五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 制工作方案》,并于11月 份与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浙环函〔2010〕462号),方案明确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规划任务,技术规范、 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确定了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编制专家。
2011年3月至6月,由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组织完成“十一五”浙江省沿海陆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有关数据的收集 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状况调查和分析。
目 前,我们按照《东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 划编制大纲》(2011年 5月)、《浙江省 “十二五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 制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利用已收集整理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现状和海域陆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资料数据,已完成了《浙江省“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初稿,并将于近期上报省政府 办公厅,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讨论修改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五、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自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 题:
(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有环保、 海洋、渔业、港航、海事、军队等多个部门,缺乏全面的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过程中联系衔接还需加强。
(二)农村环境保护推进工作尚需进一步深化。 我省农业农村污染面广,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整体处置率不高,水产养 殖投放的饵料和药剂残留部分直接进入水体,农药化肥的施用量仍然较大,且利用率偏低。乡镇财政相对薄弱,在环保设施建设方面还有欠缺,农村生活 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仍需加强,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仍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陆源氮、磷控制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十一五”期间,全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两个总量控制指标为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而海水的主要定类因子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由于陆域水污染控制指标与海域控制指标的不对接,导致环境质量评价、污染物总量计算不能有效衔接,各地早期 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大都没有考虑脱氮除磷工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总量控制难以确定。
(四)非污染型的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由于围填海、筑坝等海岸带的不合理开发活动导致湿地生境严重破坏和丧失。不合理的 海洋及海岸工程,如在封闭或半封闭的海域内建造大型发电厂或大型海水淡化工厂,带来温排水、海水盐度升高等问题,从而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不合理的拦坝建桥会改 变海洋流态,导致部分区域淤积严重,或海水净化能力削弱加剧环境恶化。
(五)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能力还有待提高。目前,我省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发展不平衡,温州、台州、嘉兴等地 应急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应急能力亟待提高。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能力与巨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吞吐量现状不相适应,客观上形成 了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风险,进一步加大相应设备和物资储备迫在眉睫。
六、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
浙江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结果显示, “十一五 ”期 间我省近岸海域环境恶化趋势得到了遏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状态。总体状况与 “十 五” 相比有较大改善,其中水体富营养化指数、活性磷酸盐均值较 “十 五” 有明显下降,无机氮均值略有下降;一、二类水质海域面积及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有明显上 升。但由于我省海域受长江、钱塘江等入海径流携带大量营养盐和沿海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排放等影响,海洋生态环境仍然面临着很大压力,生态环境问题仍然严峻。 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 “811” 生态文明建设,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 工作:
(一)推进部门合作,强化入海污染源监督管理。
一是把海洋环境保护联 合执法检查常态化,在确定更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前,把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切实发挥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效果,着力解决影响沿海地区可持续 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海洋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与海洋协调发展。二是完善部门数据共享系统建设,各涉海部门均掌握了相应职责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数据,若能 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将可消化各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有效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项目审批,从源头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
一是推进规划环评。进一步制定细化有关临港工业规划环评细则,完善规划环评的硬性制约机制,健全完善规划环评 “公众参与、部门负责、环保审查、政府审批”的管理机制。二 是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严格按照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三是加强环境监理与竣工环保验收。大力推进工程环境监理,加强施工 过程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积极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部分污染严重或生态破坏较大的临港工业项目进行后评估,实施跟踪管理。
(三)加强污染整治,削减陆源污染污物入海总量。
一是强化工业污染整治。开展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积极采取技术改造、关停并转、增添治污设施、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等措施。二是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源整治。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强化农村面 源污染治理。持续深入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狠 抓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减少面源污染对近岸海域的输入影响。
(四)实施“碳汇渔业”,推动生态 化养殖产业发展。
一是全力推动渔业产业 向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转变。以碳汇渔业、养鱼稳粮增收、洁水渔业等工程建设为抓手,以现代渔业园区为载体,推进以生态养殖为主的现代渔业主导产业园区和精品园区建设, 推动“碳汇渔业”试点发展。二是 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通过合理控制养殖密度,调整养殖结构,实施科学投饵和施药作业,有效控制养殖的自身污染及因养殖活动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动态监管,提高海上事故防范应急能力。
通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 设,全面提高海上事故防范应急能力。借助《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加快推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 编制和落实工作,逐步形成应急组织机构、反应处置程序、应急资源配备、考核评价管理的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有力提升我省船源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全力推进码头安全营运及 防污染专项评估和验收,加快落实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的资质认定,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相互支持、互为补充的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六)加大科技投入,深化海洋环保技术研发。
开展近海海域生态环境的预警、预报、修复技术,加快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攻关研发和推广应用。重点突破如海洋环境标准与评估技术、海岸带生态评估体系研究、污染物飘移扩散模型、海洋生态修复技术、典型环境污染防治技术、 生态工程技术等关键技术,逐步开展赤潮、溢油、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防范技术研究和应用。
随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成为国家级的战略经济 区,我省经济必将进一步增长,经济的快速增长必然给环保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下一步,我们将以 “811”生态文明 建设为龙头,以“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为基准点,切 实采取有效防污、治污措施,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海洋环境不断持续改善。但是,我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受长江流域入海污染物影响严重,意味着要从根本上改善我省近岸海 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仅依靠我省自身努力还不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长江入海污染物总量的削减。因此,我省希望环保部从国家层面予以协调,给予政策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