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确保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更新和改造陈旧仪器设备,弥补2010年版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部分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空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站点仪器设备的新改建工作。请依据2010年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认真组织核实,提出站点更新改造和新建计划,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更新、改造的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具体工作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的要求。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范提出计划,完成建设、更新和改造工作。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资金支持,对正常运行联网的自动监控站点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以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内容 

  (一)新建部分 

  列入2010年国、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尚未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的污染源须新建在线监控系统。废水监控站点应具备pH值、化学需氧量、流量等监测参数,其中省控以上的污水处理厂需具备氨氮、总磷、总氮等监测参数;废气监控站点应具备SO2、NOx、颗粒物、流速、温度、压力和含氧量等7项监测参数。省控非国控污染源,废水排放量小于100吨/天且COD浓度日均值小于60mg/L的直排污染源和COD浓度日均值小于100 mg/L的纳管废水污染源,废气排放量小于6000m3/h的废气污染源,在确认其不被列入下一年度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可申请缓建。 

  (二)改建部分 

  对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但无法满足管理要求的监控站点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改建。对污水监控站点的pH值、化学需氧量、流量等监测参数(其中省控以上的污水处理厂需有氨氮、总磷、总氮等监测参数),废气监控站点的SO2、NOx、烟尘、流速、温度、压力和含氧量等7项监测参数中的缺项部分进行完善。改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未列入环保部产品认证名录;二是设备性能差、故障率高、无法稳定上传数据;三是不正常运行且无法及时更换零配件;四是运行超过6年并经管辖地环保部门核定需更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 

  三、请各设区市环保局认真填写2011年省控以上重点监管污染源在线监控站点新改建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厅。 

  联系人:监测与信息处 余靖;电话:0571-28869041;电子邮箱:yujing@zjepb.gov.cn。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监测 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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