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现将2015年1~3月全省大气环境质量(PM2.5)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PM2.5)情况
2015年 3月,全省69个县级以上城市中,19个城市PM2.5月均值低于(含)35 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年均二级标准限值,下同),占城市总数的27.5%;PM2.5月均值范围为18~65 μg/m3,平均为41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9 μg/m3,下降幅度为18.0%;PM2.5日均浓度超标率范围为0~35.5%,平均为5.0%(36个城市出现超标天次)。其中,11个设区城市月均值范围为26~59 μg/m3,浓度最低为舟山,最高为湖州,平均为45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11 μg/m3,下降幅度为19.6%。 58个县级城市月均值范围为18~65 μg/m3,浓度最低为开化,最高为长兴,平均为40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9 μg/m3,上升幅度为18.4%。
2015年 1~3月累计,全省69个县级以上城市中,1个城市(开化)PM2.5平均值低于(含)35 μg/m3,占城市总数的1.4%;PM2.5平均浓度 范围为26~80 μg/m3,平均为57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6 μg/m3,下降幅度为9.5%。其中,11个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范围为39~79 μg/m3,浓度最低为舟山,最高为湖州,平均为61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7 μg/m3,下降幅度为10.3%;较2013年同期下降14 μg/m3,下降幅度为18.7%。58个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范围为26~80 μg/m3,浓度最低为开化,最高为长兴,平均为56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6 μg/m3,下降幅度为9.7%。
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
2015年 3月,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 Ⅰ~Ⅲ类水质断面95个,占65.5%;Ⅳ类13个,占9.0%;Ⅴ类20个,占13.8%;劣Ⅴ类17个,占11.7%。满足功能要求的断面94个,达标率为64.8%。
2015年 1~3月,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94个,占64.8%;Ⅳ类19个,占13.1%;Ⅴ类20个,占13.8%;劣Ⅴ类12个,占8.3%。满足功能要求的断面94个,达标率为64.8%。
11个设区市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范围为10.7~100%,按从高到低降序排列(达标率相同情况下按行政区划排序)依次为:绍兴(100%)、衢州(100%)、舟山(100%)、丽水(100%)、湖州(89.5%)、温州(75.0%)、宁波(66.7%)、台州(66.7%)、金华(65.0%)、杭州(57.9%)和嘉兴(10.7%)。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达标率上升的有杭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和丽水市;下降的有温州市和台州市;其余持平。
嘉兴市水质为Ⅲ~劣Ⅴ类,其中 Ⅲ类水质断面3个,占10.7%,劣Ⅴ类2个,占7.1%。与上年同期相比,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持平,劣Ⅴ类下降 57.2个百分点。
附件:1. 2015年1~ 3月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 2015年 1~ 3月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3. 2015年 1~3月各设区市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4. 2015年 1~3月各设区市水质综合评价结果
5. 2015年 1~3月县(市)、市区水质综合评价结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