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现将2015年1~2月全省大气环境质量(PM2.5)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气环境质量(PM2.5)情况

2015年 2月,全省69个县级以上城市中,1个城市(开化)PM2.5月均值低于(含)35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年均二级标准限值,下同),占城市总数的1.4%;PM2.5月均值范围为28~74 μg/m3,平均为54 μg/m3,较去年同期上升7 μg/m3,上升幅度为14.9%;PM2.5日均浓度超标率范围为0~46.4%,平均为22.3%(68个城市出现超标天次)。其中,11个设区城市月均值范围为41~72 μg/m3,浓度最低为舟山,最高为湖州,平均为57 μg/m3;较去年同期上升4 μg/m3,上升幅度为7.5%。 58个县级城市月均值范围为28~74 μg/m3,浓度最低为开化,最高为长兴,平均为54 μg/m3;较去年同期上升8 μg/m3,上升幅度为17.4%。

2015年 1~2月累计,全省69个县级以上城市中,1个城市(开化)PM2.5平均值低于(含)35 μg/m3,占城市总数的1.4%;PM2.5平均浓度范围为30~89 μg/m3,平均为65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4 μg/m3,下降幅度为5.8%。其中,11个设区城市PM2.5平均浓度范围为47~89 μg/m3,浓度最低为舟山,最高为湖州,平均为70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5 μg/m3,下降幅度为6.7%;较2013年同期下降11 μg/m3,下降幅度为13.6%。58个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范围为30~88 μg/m3,浓度最低为开化,最高为长兴,平均为64 μg/m3;较去年同期下降4 μg/m3,下降幅度为5.9%。

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情况

2015年 2月,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 Ⅰ~Ⅲ类水质断面91个,占62.8%;Ⅳ类16个,占11.0%;Ⅴ类18个,占12.4%;劣Ⅴ类20个,占13.8%。满足功能要求的断面90个,达标率为62.1%。

2015年 1~2月,全省145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93个,占64.1%;Ⅳ类26个,占18.0%;Ⅴ类11个,占7.6%;劣Ⅴ类15个,占10.3%。满足功能要求的断面93个,达标率为64.1%。与上年同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4.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13.8个百分点;达标断面比例上升 7.5个百分点。

11个设区市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范围为17.9~100%,按从高到低降序排列(达标率相同情况下按行政区划排序)依次为:绍兴(100%)、衢州(100%)、舟山(100%)、丽水(100%)、湖州(84.2%)、温州(75.0%)、宁波(66.7%)、金华(60.0%)、台州(58.3%)、杭州(57.9%)和嘉兴(17.9%)。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达标率上升的有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和丽水市;下降的有台州市;其余持平。

嘉兴市水质为Ⅲ~劣Ⅴ类,其中 Ⅲ类水质断面5个,占17.9%,劣Ⅴ类3个,占10.7%。与上年同期相比,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7.2个百分点,劣Ⅴ类下降46.4个百分点。

 

附件:1. 2015年1~ 2月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 2015年 1~ 2月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3. 2015年 1~2月各设区市交接断面水质状况

4. 2015年 1~2月设区市水质综合评价结果

5. 2015年 1~2月县(市)、市区水质综合评价结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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