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办函〔2010〕 号
关于2010年度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
实施计划的修改意见
省法制办:
浙府法函〔2010〕18号悉。经研究,我厅对《2010年度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如下:
一、建议第四项工作任务“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第1条工作措施中“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率”修改为“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提高热电企业脱硫设施的综合脱硫效率”。责任单位增加省建设厅。
二、建议第四项工作任务“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第5条工作措施“以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责任单位修改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二○一○年二月 日
主题词:环保 政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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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2010年2月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