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办
函〔2010〕 号
&n
bsp; &nbs
p;
&n
bsp;
关于《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征求
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省人大环资委:
浙人大常环函〔2010〕22号悉。经研究,我厅修改意见如下:
一、第七条中“省生态功能区规划”应表述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二、建议第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增加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第三十条第
二款修改为“企业重点水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
二○一○年九
月 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意见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2010年8月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