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征求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函》(浙人大常法函〔2011〕36号)悉。经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建议第十八条第四项增加“废气”,修改为“随意倾倒、丢弃废弃物、废油和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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