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62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分类 公告
发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附件:
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 |
I类源 |
II类源 |
III类源 |
IV类源 |
V类源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贝可) | |
Am-241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m-241/Be |
≥6×1013 |
≥6×1011 |
≥6×1010 |
≥6×108 |
≥1×104 |
Au-198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Ba-133 |
≥2×1014 |
≥2×1012 |
≥2×1011 |
≥2×109 |
≥1×106 |
C-14 |
≥5×1016 |
≥5×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