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62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分类 公告

发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附件:

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核素名称

I类源

II类源

III类源

IV类源

V类源

(贝可)

(贝可)

(贝可)

(贝可)

(贝可)

Am-241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Am-241/Be

≥6×1013

≥6×1011

≥6×1010

≥6×108

≥1×104

Au-198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Ba-133

≥2×1014

≥2×1012

≥2×1011

≥2×109

≥1×106

C-14

≥5×1016

≥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