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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提〔20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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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嘉20号建议的答复

 

应华伦代 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建议》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机动车尾气污染基本情况

(一)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我省汽车保有量从2005年的204万辆,到2008年的 386万辆,2009年底全省汽车保有量达400万辆(据公安部门初步估计);2009年污染源动态更新数据显示,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193万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等)。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年增长率大于20%。大中型城市机动车增长速度更快,2005年杭州市主城区机动车数量为28万辆,2008年已增加到46万余辆。

(二)大量机动车废气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引起灰霾现象。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凸 现。杭州市2008年的一项监测表明道路两侧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2.4倍。环保部门专家的分析认为,细颗粒是造成灰霾天气的主要原因。杭州 市的灰霾天气从上世纪70年代的2天,80年代和90年代共计143天,2001年的12天增加到2008年的158天。宁波、绍兴、金华等城市灰霾天气也有很大幅度增 加。

(三)机动车尾气污染越来越受社会各界关注。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上,环境保护部张力军副部 长强调今后一段时期要推动长三角区域开展空气联防联控工作,加大机动车污染控制力度;陈加元副省长针对杭州控制高污染车辆已见初步成效,批示要求沿杭州湾各市尽快启动汽车 尾气治理工作;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两会上纷纷提议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2008年城市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33个城市的居民均认为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影响城市 环境较为突出的因素。

二、我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一)出台机动车排气相关政策标准。一是制定了基于汽油车的地方排放检测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 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正在制定基于柴油车的地方排放检测标准;三是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 56号)。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的监督与考核。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浙江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要求各市抓紧制定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争取到2010年,建成县以上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上牌、年 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同时,将城市机动车尾气防治纳入各市生态省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加强考核与监督。

(三)积极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全国统一标 志发放工作。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国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统一 管理,规定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监制,省级环保部门印发,各地环保部门核发。省环保厅印发了《转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环办函 〔2009〕258号)和《关于做好全国统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09〕335号),组织全省各市开展全国统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发放工作。目前,全省各市均设立了全国统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窗口,杭州市将全面铺开、其他各市由机动车车主自愿申领。今后,全省各市将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时发 放环保标志。

(四)全力宣贯《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拟定《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进 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要求各市对辖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摸底调查,并要求未治理到位的供油企业、油罐车主发限期治理。结合“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将杭 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和台州7个重点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站(简易工况法)建设纳入2010年补助计划,鼓励各市率先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五)积极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各市做好“黄标车”效验及车辆报废环保监 督工作。与江苏、上海一起开展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为世博会期间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做好准备。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都有规定,但 操作性不强。今后,机动车环保检测将从公安部门安检的子项目扩大到单个检测项目。与此同时,超标排放车辆强制淘汰、定期检测社会化推广等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监督管理 难度大。无论从我省当前的环境形势,还是从今后长远发展考虑,我省都必须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您提出的制定《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我们十分支持。针对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特点,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法规规章,对于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强成品油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推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参 与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条例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需要遵守相应立法程序。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积极促进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能力建设。目前,我省机动车保有量较2005年翻一番,今后还将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机动车排 气污染防治工作日益繁重。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测和管理能力滞后,难以应付日益严峻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我们将积极推动各级环保部门队伍建 设,特别是市级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二)加强考核与鼓励。将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与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环保标志发放与区域限行、以及油 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市、各相关部门2010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考核体系,结合“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鼓励先进,警示落后。

(三)做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学习杭州市近年来积累的先进经 验,促进各市加强认识、明确任务,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与服务。着力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等方面专家的培养,开发 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相关技术应用与推广,用好已有技术,科学决策,扎实推进,提高机动车排气技术水平。

(五)进一步做好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结 合世界无车日,大力宣传“绿色出行”,形成良好的开车、行车习惯,形成自觉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良好氛围。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 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戴任重;电话:0571-28869106;邮编:310012。

 

二○一○年六月  日

 

 

 

 

 

 

 

 

 

 

 

 

 

 

 

 

主题词 :人大  建议  答复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省政府办公厅,嘉兴市人大常

委会代工委。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6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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