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
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0〕936号悉。经研究,现将我厅的意见反馈如下:
鉴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应
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建议《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增加如下内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各地已就‘应缴纳排污费’具体作出立法规定,并适用地方立法进行环境行政处罚的,可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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