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实施时间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实施内容

  (一)建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当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办理现场检查事项。

  (二)实施现场检查时,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检查事项。环境监察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开展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相关工作。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现场检查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材料立卷归档,实现一企一档。

  (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工作的监督,开展自查自纠。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根据《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方  旭, 联系方式:0571-28993996     

  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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