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已将95.5%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环保部门,客观上需要基层环保部门投入更多力量来把好项目的环评审批关。然而,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的现实在短期内难以迅速转变。与此同时,我省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高消耗、高污染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经济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改变,环境质量改善与群众期盼尚有较大差距。制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的实施新型环境准入制度的需要,是顺应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指导力度有效缓解基层环评审批力量不足的现实选择,也是顺应群众诉求,优化经济发展模式,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2015全省环保工作会议上明确把制定出台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等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列入我厅2015年工作任务。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对项目的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生产规模及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和环境准入指标等5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新建、改扩建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涤纶、氨纶、制革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涤纶、氨纶、制革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考虑到国家出台了制革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意见》明确了制革企业选址时须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二)生产规模及工艺装备。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明确涤纶企业常规聚酯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单线产能不得小于20万吨/年,禁止新建年产50万张(折成牛皮标张)及以下制革项目,限制新建年加工皮革50万张及以上10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限制新建和改扩建制革前工段(生产兰湿皮)项目。同时,对生产工艺设备提出有针对性的准入要求。禁止涤纶企业采用间歇法聚合聚酯设备,氨纶企业不得采用敏感物料二甲基甲酰胺作为溶剂。禁止制革企业采用铬鞣废液中铬含量大于3.5g/L的铬鞣工艺、淘汰高铵盐脱灰工艺,制革企业不得采用游离甲醛、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要求黄酒酿造企业采用膜过滤等先进技术取代传统的棉饼过滤工艺,酒坛、发酵罐等设备清洗须采用节水清洗方法。
(三)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不同产业各自产排污特点,从废水、废气、固废等三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污水管线采用明管或架空铺设,废水分类分质预处理,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因子在线监控设施。制革企业含铬废水须单独处理达标,涤纶工业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85%。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涤纶企业对酯化废水汽提尾气、纺丝油剂废气进行高效处理,氨纶企业须提高二甲基乙酰胺的回收利用率,制革企业须对喷涂车间、污水站产生的恶臭等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黄酒酿造企业须对废酒糟、废醪液暂存设施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固废污染防治方面,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四)总量控制。根据国家和省总量控制相关规定,明确需要进行总量控制的指标类别,黄酒酿造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涤纶、氨纶项目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制革项目增加总铬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五)环境准入指标。根据国家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省相关技术文件,综合代表性企业的调查数据和行业统计数据,从资源利用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三方面明确了产业环境准入指标。资源利用指标中规定了涤纶企业每吨聚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原料及新鲜水的消耗量,氨纶企业每吨纤维原辅料、溶剂及新鲜水消耗量,要求制革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以上。废物回收利用指标中规定了涤纶企业纺丝油剂废气处理效率要达到80%以上,氨纶企业溶剂回收率达到97%以上。污染物排放指标中规定了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制革企业明确废水中氨氮纳管标准执行我省地方排放标准35mg/L。
三、施行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徐先生,联系方式:0571-28869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