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文化大省和“法治浙江”的重要方面。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逐级签订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规划目标指标和年度计划,严格考核,严格奖惩。继续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根据浙江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深入开展地方环境立法调研,研究制订和修改我省生态建设、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我省实际出发,依法开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订,逐步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开展污水总铁排放标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进管标准、工业废气丙酮排放标准等研究工作,在化工、医药、印染、畜禽养殖等行业,开展制订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充分发挥地方标准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的作用。

 

(三)强化环境监管制度,健全环保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污染控制有关政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要与总量控制目标相适应。城市管理要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区域治理要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行业发展要依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企业经营要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项目建设要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认真落实《钱塘江流域试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机制,并逐步在其它重点流域推行。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对全省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结合后续开发推进规划环评工作。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制定和发布鼓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价格、财政、金融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用经济杠杆调控社会环境行为。

(四)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提升工作整体效能

    积极探索高效能的环境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的新型环境管理体制,加快形成环保部门执行有力、监管到位,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合力推进的良性运作机制。加强区域、流域生态环保工作检查、监督和考核,积极探索研究跨行政区域、流域环境监管体制和协调机制。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责、权、利相对应的规范有序的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全国第一次污染物普查工作,掌握污染物状况,为环境管理服务。探索县(市)域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排污权交易试点。以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和核安全监督管理为主线,以规划、监督、政策和综合协调服务等为支撑,不断完善我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效率。

(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建成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强化监督约束,奖优罚劣,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加大环保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执法行动,建立部门联合环境执法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下大力气解决一批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地公开曝光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环境执法声势。

(六)深化技术机构改革,发展壮大环保产业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权为纽带,加快环保技术机构改革进程,增强技术机构市场主体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环保技术机构的市场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技术机构内部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工效挂钩和以效益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切实转换有悖于市场规律的经营方式,建立有利于政事职责分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整体效能,符合技术机构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技术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建立企业化运作的技术机构实体,通过各方主体的优势互补、互惠合作,加速资本集聚,实现规模经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产业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围绕生态建设、污染治理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重点抓好大气污染治理(脱硝)、污水处理(脱磷脱氮)、中水回用、工业固废处置等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提升环保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环保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对科技含量较高的生态产业项目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适用技术,予以政策优惠和重点扶持。

(七)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努力维护环境安全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准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理设施。严格执行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以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科学、有效地加以处置。加强应急装备和设施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建设省环境应急监控和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制定出台《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核应急预案》,完善核安全与辐射应急体系建设。


(八)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及企业环保专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积极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重视环保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积极开展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家庭、绿色人居等绿色系列的创建工作,倡导生态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绿色消费观念的形成。建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有效机制,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公示或听证,扩大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生态建设和环保工作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导向作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保建设补助资金。加强对各类环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持以改革的思路、用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积极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市场化进程。

(十)拓展对外开放领域,广泛加强交流合作

    重点围绕维护环境安全、发展循环经济、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染治理的技术产品等领域,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加强中德政府浙江企业环保咨询合作项目和世界银行多氯联苯污染治理的技术合作,注重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省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对外宣传我省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开展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提升浙江对外环保形象。加强国内跨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建立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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