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于2011111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