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药监局,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6

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属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受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除前款规定之外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恪尽职守,保守秘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统一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总部,或者授权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地址。

  委托生产食品的,无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由受委托方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学会、技术机构等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草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除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基本生产工艺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等技术要求;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小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的安全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和技术要求内容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出具结论性审定意见及审定纪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符合科学、安全的原则,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标准审查必须经审查小组全体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企业在组织标准审查时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八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号),并遵守企业标准号编号规则的要求。

第九条  报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表1;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六)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食品的,同时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合同);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新资源食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供卫生部的公告证明材料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除前款第二项一式五份外)应当一式两份。新办企业可免于提交前款第(七)项中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但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预先核准名称证明。

  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或修订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

  提交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食品生产企业单位印章,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说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说明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详细生产工艺;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进行验证的情况;

5)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