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疾控发〔2013〕8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京卫妇精字〔2011〕4号)和《关于修改<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京卫妇精字〔2012〕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规范信息报告行为,更好地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的任务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对确诊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采取网络报告方式进行信息上报。
在“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竣工前,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住院及出院的,应及时填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纸质报告卡(从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并在患者确诊及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报至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户籍及居住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竣工后,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全部采用网络报告方式进行上报。
二、规范服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等要求,为登记建档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基本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监督管理
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对本区县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改正,适时通报。
北京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各区县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信息安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保管患者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患者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