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公布了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具体见附件)。现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要求,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意义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区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政策。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政策
各涉农区要自2016年7月1日起将谈判药品纳入各区新农合补偿范围。在报销管理方面,原则上,我市仅限定在部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其中,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在有条件的区级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盐酸埃克替尼、盐酸吉非替尼在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使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使用,同时,各医疗机构应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请各区及相关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可开具处方或医嘱的医师信息及时报新农合经办部门备案。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协调及报销政策衔接咨询工作。各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三、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在2016-2017年采购周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对公布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在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采购。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临床用药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促进合理用药。运用循证医学和药物经济学,从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负担性、依从性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费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导和规范专利药、原研药、仿制药的采购使用。
四、加强组织和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区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要加强总结评估和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此通知代发至区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附件: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附件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通用名
商品名
生产企业
包装规格
谈判价格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
韦瑞德
葛兰素史克(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300mg×30/
490
盐酸埃克替尼
凯美纳
贝达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125mg×21/
1399
盐酸吉非替尼
易瑞沙
阿斯利康制药
有限公司
250mg×10/
2358

 
备注:1.谈判价格为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
       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 
 2.采购周期为201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