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延庆县精神病医院变更级别的请示》(延卫文〔2015〕183号)和《关于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延庆县精神病医院)变更医院名称的情况报告》(延卫文〔2016〕28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同意核定北京市延庆区精神病医院为二级精神病医院。
请你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信息的变更维护和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