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制造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22-24538909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
公示日期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天津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制造一期项目 |
天津市静海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
天津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
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制造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制浆、涂布、装配、注液、分容、化成等钛酸锂电池生产设施,供热、供水、供电等公辅设施,同步建设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治理等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2亿安时锂离子电池的生产规模,其中年产圆柱型锂离子电池3亿安时、方壳型锂离子电池9亿安时。本项目总投资350000万元。 本项目共设置涂布烘干废气处理装置(烘干废气经三级冷凝回收系统+水喷淋塔)12套。项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包括锅炉烟气、烘干废气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其中燃气锅炉其污染因子涉及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涂布烘干废气污染物涉及VOCs,经布烘干废气处理装置(烘干废气经三级冷凝回收系统+水喷淋塔,共12套)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表2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涉及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封闭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相应限值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根据预测结果,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VOCs,颗粒物在邻近厂界处的预测浓度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无组织排放监限值要求,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占标率均较低,能够实现厂界达标。采用导则推荐的估算模式对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源进行预测,结果表明,各污染物的最大地面小时浓度均能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占标率较低,各废气污染物对敏感点的最大小时浓度占标率均较低,对其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本项目食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装置,预测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要求。 根据废水处理站各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效果分析,各处理系统排放口总钴、总镍的预测排放浓度均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可确保各处理设施排放口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厂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主要为车间生产排水和生活污水,根据预测总排口BOD5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三级标准,其余污染物均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经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排水满足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和进水水质要求。 经对噪声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房屋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四侧厂界噪声影响值均可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要求。 本项目固体废物中电子废物已落实厂内暂存和委托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由地区市容部门清运处置,预计本项目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构成明显影响。 |
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9日 |
|
环保三同时承诺书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