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4]88号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1893

组织机构代码:66305458-7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北围堤路(西)160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下属的聚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循环水加碱量不足,造成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4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4]15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4年12月16日提交了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一、你单位称锅炉燃煤是低硫煤,锅炉烟气排放受到市环保系统监督检查,均达标排放。二、你单位称2014年10月25日,为响应天津市政府启动三级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你单位生产负荷减少,生产装置用蒸汽减少,锅炉用煤量减少,脱硫处理消耗碱量减少,因此只对脱硫设施循环水源头PH值进行控制,保证呈碱性。我局检查时,正值脱硫设施处理锅炉烟气消耗了碱量,循环水PH值下降。三、你单位称已修订了《煤炉脱硫装置操作规程》,将严格管理,将碱液循环水源头PH提高到14,回水PH提高到9,进一步保证脱硫效果。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2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4]155号)以及你单位2014年12月16日《关于聚醚部锅炉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陈述》等证据为凭。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