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3]8号

天津三和铁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400018579

组织机构代码:60058503-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佐藤丰彦

    天津三和铁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3年5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3年7月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3]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3年7月5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承认了相关违法行为,但请求减免处罚,理由如下:一、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是因为你单位危险物使用量很小,没有在库量,危险物使用完毕后直接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检查当天刚刚进行完危险物的使用,通知危废转移单位进行转移,但还未来得及转移走就赶上检查。 二、你单位已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分开贮存,并及时通知危废转移单位进行转移。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3年7月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3]15号)以及你单位2013年7月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瑜 联系电话:87671560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

制作:李瑜 审核: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