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测〔2015〕80号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重点行业及20蒸吨锅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以及《关于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监发〔2013〕33号)要求,我市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市控重点工业企业,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2015年国控企业均需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为满足国家考核要求,市环保局确定了2015年需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行业及20蒸吨锅炉的名单(见附件1)。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1.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流量、氧含量、温度六项指标。
2. 选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是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3.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及联网,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T/T76-2007)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的要求;数据传输采用数字接口(RS232或RS485)。
4. 企业排放口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设置。
5.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验收,应按照《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津环监〔2012〕34号)相关要求进行。
二、进度安排
(一)国控企业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5〕15号)中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和验收工作。
(二)其它企业
1. 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工作;
2. 2015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三、工作要求
1. 各区县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建设目标,落实各项工作内容。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区县环保局填写“区县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于2015年5月底前上报市环保局。
2. 请根据市局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此次建设范围内的重点监控企业下达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逐项明确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联网、验收等时间进度,并形成区县建设计划(时间节点以月为单位), 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样式见附件3)。
3. 请各区县从6月起每月28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每月工作进展情况;从8月起每周三中午前报送每周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4)。
4. 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重点行业及20蒸吨锅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名单
2. 区县环保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联络表
3. 区县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
4. 区县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汇总表
2015年5月25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郑涛、蒙海涛
联系电话/传真:8767197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重点行业及20蒸吨锅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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