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测〔2012〕134号 签发人:吴光亮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

2012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落实2012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根据环保部相关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2012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2012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201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联系人:高翔;联系电话、传真:87671686)



附件



2012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当地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重点任务之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设,提升我市污染源监测监管水平,为环境执法、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特制定《2012年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建设范围

根据环保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建设范围为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含关停或长期停产的),包括20家国控废水企业,31家国控废气企业,31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建设目标

确保2012年年底前实现国控废气脱硫(硝)设施、国控污水处理厂进出口点位,国控废水及其他国控废气企业出口点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废水监控指标涵盖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监控指标涵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流量、氧含量、温度等污染物及参数,满足国家及我市环境监管及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的要求,有效提升我市污染源监测监管水平。

三、建设内容

涉及此次建设范围的国控企业中,共有污水处理厂监控点64个、国控废水监控点23个和废气监控点152个。经过前期建设,目前有31个污水处理厂监控点、7个废水监控点和114个废气监控点已按目标要求完成安装;尚有33个污水处理厂监控点、16个废水监控点和38个废气监控点未达到目标要求。

此次建设的主要任务为:对照配置要求(见表1和表2),对尚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监控点进行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的补充完善。

表1 废水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建设配置要求

序号

内 容

安装点位

备 注

废水企业

污水处理厂ichang

排放口

进口

出口

1

COD在线监测设备

√

√

√

采用氧化方式,测定COD含量

2

氨氮在线监测设备

√

-

√

3

流量计

√

√

√

4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

√

√

√

5

等比例采样器

-

-

-

选装

6

pH在线监测仪

-

-

选装

7

站房空调

√

√

√

表2 废气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建设配置要求

序号

内 容

安装点位

备 注

设施进口

设施出口

1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

-

√

出口监测指标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流量、氧含量、温度六项参数;脱硫(硝)设施进口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氧含量、温度四项参数;不具备流速安装条件的企业报请区县环保局批准后,可暂不安装。

2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

√

√

3

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

√

√

4

传输与处理子系统

√

√

5

数采仪

√

√

6

站房空调

√

√

注:“√”代表需安装,“-”代表无需安装或选装。

四、进度安排

(一)任务下达

为做好建设工作,各区(县)环保局应于8月30日前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对辖区此次建设范围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逐一明确安装、调试、联网、验收等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并以书面形式逐一下达企业。

(二)建设实施

各国控企业必须于11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的安装,12月10前完成与市监控平台联网;各区(县)环保局应及时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实施进度,每月编发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简报(格式见附件2),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三)验收及总结

各国控企业必须于12月15日前完成设施调试并报请市环保局验收。各区(县)环保局于12月20日前编制《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总结》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于12月底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完成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公布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在全面核实辖区内现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对照建设目标,督促企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及联网,并落实对问题企业的监督整改。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填写“区(县)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责任部门联络表”(见附件3),于2012年8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二)污染源监控现场端设施要按照环保部及我市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组织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应当选用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对于现有因老化、损坏已不能正常使用的设施或由于监测原理方法选择不当,不能满足准确性要求的设施要坚决纳入此次建设范围,予以更换。

(三)各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监控现场端设施安装后,应立即与市监控平台联网。数据传输格式及指标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要求。已建设监控平台的区(县)应要求与其实现联网。

(四)各国控企业应认真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试运行结束后,由区(县)环保局进行验收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的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附区县环保局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或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五)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环保局及各国控企业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就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发布工作信息通报,并将进展情况纳入总量减排完成情况考核。对于未按技术要求建设或进展缓慢的区县及相关企业将取消当年由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或约谈的方式督促进度;对于情节严重,影响全市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暂停审批新建项目。

附件:1.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建设明细表

2.辖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简报格式

3.区(县)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联络表

4.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规范明细


附件1

天津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明细表

一、 2012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县(区)

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名称

已安装

2012底完成目标

流量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流量

化学需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