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测函〔2013〕660号
市环保局关于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2号、3号锅炉脱硫设施出口烟气自动监测
系统验收结果的函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2号、3号脱硫设施出口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材料收悉。我局经对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验收,现将有关结果函告如下:
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T/T76-2007)及《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技术规定(暂行)》(津环保监测〔2009〕3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同意你公司2号、3号脱硫设施出口的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温度、烟气流速、氧含量指标通过验收。
二、请你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认真落实验收监测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联网和正常运行;如监测点位发生重大变化,需再次申请验收。
2. 严格执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0〕161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对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3.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定期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提升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2013年11月7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易晓娟
联系电话/传真:8767168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滨海新区环保和市容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