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测〔2013〕53号
市环保局关于天津市津南环科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 氨氮自动
监测系统验收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津南环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材料收悉,经我局对申请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验收,现将验收结果通知如下:
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T/T354-2007)及《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技术规定(暂行)》(津环保监测〔2009〕3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同意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系统通过验收。
二、请你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认真落实验收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联网和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0〕161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三)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定期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提升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四)对安装在废水总排放口的管道式流量计,应每年进行计量检定。
2013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津南区环保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