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测〔2015〕158号
市环保局关于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临时排口烟气自动监测
系统验收结果的通知
天津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1号机组临时排口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材料收悉,我局经对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验收,现将结果通知如下:
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T/T76-2007)及《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技术规定(暂行)》(津环保监测〔2009〕34号)的有关要求,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同意你单位1号机组临时排口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气温度、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指标通过验收。
二、请你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认真落实验收监测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联网和正常运行。
2.严格执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0〕161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对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3.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定期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提升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2015年10月20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易晓娟
联系电话/传真:8767197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