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上报进口固体废物
经营情况的通知
有关区县环保局:
根据海关通关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市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报关进口废塑料,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要求,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并按照环保部的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
现请你局组织辖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于5月20日前将2015年第一季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上报我局,并附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入厂磅单、加工利用水电发票、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原始凭证复印件。
对未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的加工利用企业,区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其限期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如实上报环保部,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201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