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土〔2017〕106号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鸿忠书记4月30日视察静海区渗坑现场时提出的“要做到坚决止住企业偷排偷倒行为,狠抓污染企业的清理”的指示精神,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酸重金属废水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排查、建立清单
各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区内有关部门逐一排查涉酸涉重金属废水的单位,按照严格监管一批、处罚整改一批、关停取缔一批、严厉打击一批,分别建立清单,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信息完整。
排查范围为电镀、钢铁及钢材加工、化工、制革及其他行业中产生、处理处置废酸的企业及产生重金属废水的企业。
各区政府应于5月5日前,将《××区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汇总表》(见附件1)及《××区涉酸涉重金属废水企业污染源及风险清单》(见附件2)报市环保局。
二、分类施策、严格执法
各区政府对涉酸涉重金属废水的单位应按照严格监管、处罚整改、关停取缔和严厉打击清单,确定“一企一策”的整治方案,填写《××区涉酸涉重金属废水企业整改清单》(见附件3),并于5月26日前报市环保局,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一)严格监管一批。对合法合规企业,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废酸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指标进行考核,对产生重金属废水单位加强监测监管,防止非法倾倒、超标排放,并建立严格监管长效机制。
(二)处罚整改一批。对废酸未按照危险废物进行规范管理,存在贮存、转移不规范、未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未执行记录簿制度、未制定管理计划等行为的单位或重金属废水排放不达标的单位,由所在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关停取缔,并在5月26日前完成处罚整改工作。
(三)关停取缔一批。各区政府要按照市环保局联合6个委局发布的《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津环保气〔2017〕95号),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无废酸、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不能说明产生的废酸、重金属废水合理去向的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并在5月26日前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四)严厉打击一批。各区政府组织区内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非法倾倒废酸、重金属废水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关停取缔违法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必要时对重点企业可采取长期专人驻守方式强化监督,并建立严厉打击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受理举报
各区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处理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严厉打击倾倒废酸、重金属废水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氛围。同时依托现有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四、严格督查,严肃问责
各区政府应建立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考核机制,层层明确责任,层层强化落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
市环保局将组成5个督查组,对各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行动进度缓慢的区,将由市环保局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汇总整理《天津市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考核清单》(见附件4)报送市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执法不严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严肃问责。
五、其他事项
1.请各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整治行动,将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于5月26日前将本区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保局。
2.请各区确定专项行动负责人和联系人,于5月3日将专项行动联络表报市环保局。
附件:1. ××区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汇总表
2.××区涉酸涉重金属废水企业污染源及风险清单
3.××区涉酸涉重金属废水企业整改清单
4.天津市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考核清单
5.各区开展源头管控涉酸涉重金属废水倾倒专项行动联络表
2017年5月2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土壤处 王岳
联系电话 87671530
市环境监察总队 曹文革
联系电话:185022850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