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察〔2016〕108号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收费试点行业清查的通知
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县环保局: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要求,我市从2016年5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试点行业进行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时间
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填报《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所属企业数量统计表》报我局。
二、清查范围
清查石油化工与包装印刷两个行业,具体行业代码与分类见附件。企业所属行业以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为准。
三、清查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工作,明确局内部门分工,紧密配合,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二)要积极主动与工商、工信、统计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沟通,通过清查掌握试点行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工艺、规模、原辅材料用量、VOCs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等资料。
(三)对清查中发现尚未排污申报的企业,应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添加企业基本情况。
(四)做好我市挥发性有机物试点行业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研究制定征收细则,订制收费软件,组织业务培训,并对各区县清查工作进行督查。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所属企业数量统计表
201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所属企业数量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____ __填报人:_ 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试点行业 |
行业类别 |
说明 |
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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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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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C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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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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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1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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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及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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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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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990 |
仓储业 |
指含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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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 |
C2319 |
包装装潢印刷 |
指根据一定的商品属性、形态,采用一定的包装材料,经过对商品包装的造型结构艺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与安排来装饰美化商品的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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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业分类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