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2013〕163号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扬尘)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2013年9月,我局对部分区县水泥、钢铁企业进行了抽查,不合格率占总数73%。为提高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按照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并制定了《2013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扬尘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 温道宏
联系电话:8767178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扬尘专项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大气环境整体情况及企业特点,提高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市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我市易产生扬尘的企业,源头管控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提供技术支持;严肃处理违法企业,使我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1.依照环评、“三同时”验收及污染源普查等资料,全面摸清辖区内水泥厂、搅拌站、砂石料厂等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基本情况。
2.检查水泥厂、搅拌站、砂石料厂环保手续是否办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除尘器是否运行,原辅料装卸是否密闭或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料场料堆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储存场地面是否硬化。
三、工作职责
1.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监督检查《2013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扬尘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执行情况,对重点区域和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2.区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对本区域内水泥厂、搅拌站、砂石料厂等易产生扬尘企业组织全面排查,对违法企业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将查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按时上报市环保局。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各区县局要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作为2013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主管局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和工作责任。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将大气污染执法检查覆盖到全年环保工作中,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
2.形式多样、重点突出。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大气监测数据以及历年来群众信访举报的信息,严查大气污染行为。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大气设施停运、堆场无有效防尘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造成重、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3.结合实际、注重引导。要依托群众举报、“
4.专人负责、按时上报。请各区县环保局选派1名底数情况清,业务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此次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以专报形式随时上报。工作总结及检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请于2013年11月20前报监察总队。